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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如东江海义工联合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 凯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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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3/11 11: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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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江海义工联合会简要介绍

  如东江海义工联合会,简称江海义工联(英文全称“Volunteersof Rudongjianghai”, 缩写“RY”)。

  如东江海义工联合会于2013年11月8日由热心网友发起,如东地区众多充满爱心和乐意奉献的志愿者积极响应并自发成立的纯民间爱心组织,并于2014年3月6日正式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证书。江海义工联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义工精神,成立以来在尊老助残、帮助弱势群体、奉献爱心、构建和谐社会等公益事业中做了许多尝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江海义工联在倡导无私奉献精神的同时,努力树立团队的社会公信力,希望通过自身高度自律的行为,让更多的人认识义工、尊重义工,进而加入义工队伍。义工联提倡义工们以积极快乐的心态参与到活动中,在付出爱心的同时收获无穷的快乐。义工联的成员来自于民间,服务于大众,今后将把服务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群体,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好心人的爱,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并将爱的火种传递下去,在别人需要帮助时伸出援手,做到“与爱同行,让爱传递”。

  “予人玫瑰,手有余香。”我们竭诚欢迎更多爱心人士加入我们的爱心大家庭,为义工精神的传承和发扬光大,为推进城市文明,构建友爱互助的和谐社会奉献我们自己的微薄之力。

如东江海义工联合会团体性质

  团体性质:是由热心于公益事业、志愿为社会服务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以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主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团体宗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义工精神,启迪爱心、凝聚爱心、践行爱心、传递爱心、宣扬爱心、构建和谐社会。

  团体原则:坚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团体理念:服务社会,奉献爱心,帮助他人,快乐自我。



如东江海义工联合会会员管理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公益事业,志愿为社会服务。

       (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

二、组织领导

江海义工联下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理事十名、监事二名。

  三、会员管理

  (一)参加活动一次,填写正式义工申请表后,分配义工编号,加入Q或微信预备群,成为预备义工。

  (二)参加活动三次,经江海义工理事会研究通过,江海义工会长审定,拍照制作《义工证》,参加义工入会仪式(或入会培训)并交纳会费,成为正式义工。

  (三)《义工证》丝带分级:(3-8次蓝带),(9-14次绿带),(15—19次黄带),(20次红带。)

                                    

参与活动次数

义工证丝带颜色

1~2次

填表,分配义工编号

3~8次

蓝带

9~14次

绿带

15~19次

黄带

20次以上

红带

  (四)义工联详细登记每次参与活动的义工名单,并记录在册,同时会根据实际活动情况,换算成相应义工工时或爱心积分作为肯定,将来义工个人有需要时义工联将优先提供帮助。义工工时将与省内数十个义工组织相互认可,义工有需要时义工联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义工工时证明(很多学校招生、评优、单位招工及出国等时候均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所以请大家每次参与活动时务必登记)。

  四、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利用本会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

  六、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七、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八、银行帐号:如东江海义工联合会 955885 1111000370976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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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3/11 11: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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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凯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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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江海义工联合会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如东江海义工联合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联合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本组织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三条
  会计核算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四条
   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联合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四)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五)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六)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五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
二、资  产
  第七条
  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联合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本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根据联合会目前状况,资产暂设流动资产(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
第八条
  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一)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
(二)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九条
存货,指联合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物资、商品等,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按存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二)接受捐赠的存货: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3)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三)存货在发出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四)存货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联合会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
三、收入
第十条
收入是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商品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期末,应当将本期收入结转至净资产。
四、费用
第十二条
费用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则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支。
(二)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经费,以及办公费、差旅费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等。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三条
  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四条
  期末,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的减项。
五、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十七条
  会计报表附注包括下列内容:
   (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二)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三)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四)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六)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组织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组织运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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