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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如东法院全省首判,下班后绕道去加油,途中遇事故被认定工伤

  • 青春的小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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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12/21 9: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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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南通市通州区的张女士下班后绕行一小段路给摩托车加油,岂料途中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后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张女士所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2月1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维持通州区人社局工伤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系歌云纺织品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10月2日17时30分左右,张女士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张女士受伤。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女士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14年2月21日,通州区人社局认定张女士所受伤害为工伤。

       歌云公司认为,张女士下班回家的路线应从公司向东再向北行驶,而其事发当日所行驶的路线为向西到第一个十字路口右转向北,并非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线,遂向管辖通州地区行政案件的如东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

       法庭上,张女士辩称,公司西北方向路边的有一加油站,其往这一方向行驶是去该加油站给自己的摩托车加油后再回家。

       如东县法院另查明,公司西北方向路边确实有一加油站,张女士从公司出门后向西到第一个十字路口向北再东的回家路线与从公司出门后向东到第一个路口向北的距离相比,相差的距离并不大。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往返于住处与单位之间并非仅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应当认为,只要是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两地之间的合理路途中,即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张女士陈述其下班后去加油站加油后再回家具有合理性。且张女士从公司出门后向西到第一个十字路口向北再东的回家路线与从公司出门后向东到第一个路口向北的距离相比,相差的距离并不大,张女士可以根据当时的路状进行选择,即使其所选择的该路线上没有加油站,其所选择的路线也应属于合理路线范围。此外,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距其下班离开公司的时间非常接近,属于上下班时间,故通州区人社局认定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是在上下班途中并无不当。

       综上,张女士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其受伤情形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遂判决驳回歌云公司的诉讼请求。歌云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关键看是否“合理”


       “因《工伤保险条例》未对‘上下班途中’作具体解释,导致职工遭遇工伤事故后,为赔偿经常出现扯皮的现象。”

       据该案二审审判长顾春晖介绍,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关键要看是否“合理”。本案中,张女士在事发当日正常上班后于17时27分左右下班离开公司,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当日的17时30分左右,属于张女士正常的下班时间。尽管其下班后所行使的方向与其最近的回家路线不一致,但张女士所述其系出于给车辆加油需要稍稍绕道的事由与事故地点附近确实存在加油站的事实相符,且该路线与歌云公司主张的另一条路线的距离相距不远,故应认定张女士系在合理的下班路线上。

来源: 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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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12/21 11:16:51
  • 来自:江苏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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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落实法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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