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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4/11/19 9:02:40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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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下午,胡某驾驶轿车行驶在双甸镇某街道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许某驾驶的无牌照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后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不负责任。事故当日许某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成,故许某到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各项损失1.8万余元。
11月17日获悉,如东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该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周某,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周某辩称其车辆已出售给胡某,许某损失应当由胡某承担,并当庭出示了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
原来, 春节时,胡某欲购买一辆小轿车,后因价格便宜就买了一辆二手车,还未来得及过户,更不清楚车辆的保险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才知道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许某受伤,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许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胡某做为车辆的受让人,具有及时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应当由受让人承担,故许某的损失应由胡某承担。庭后,胡某表示买车不能只图便宜,应当认真核实车辆投保情况,“买车无保险,就像买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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