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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4/7/23 17: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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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3日,如东县男子花某好意让同事董某搭自己的摩托车下班,行至一路口时与一辆轿车相撞,花某身亡,董某受重伤。伤好后,董某将花某的儿子告上法庭。近日,经如东法院调解,董某获赔10万元。 花某和董某是邻居和同事,两家人的关系处得很近。花某是个热心人,经常骑着摩托车搭载董某上下班。事发当日,董某坐花某驾驶的摩托车下班,途中被蒋某驾驶的轿车碰撞,花某死亡,董某受重伤。身体基本康复后,董某于今年3月13日将花某的儿子汤某、轿车车主蒋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0万余元。他认为,花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自己受伤,且经如东县交警大队认定,花某和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汤某则称,董某搭乘自己父亲的车上下班已有半年之久,其间并未支付一分报酬,父亲的行为是助人为乐,法官认为,如果单纯地将本案界定为普通交通事故,机械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有违公序良俗。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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