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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订金非定金 南通如东一买房者损失1.6万元

  • 菩提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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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1492
  • 回复:8
  • 发表于:2012/10/19 13:46:53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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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许多消费者往往不了解其中“奥妙”,订立合同时不加区别,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日前,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此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

今年6月,急于改善现有居住环境的王军正在四处打听有无房屋出售,无意间,他得知李健有一处房屋要卖掉,遂立即与李健取得了联系。见王军急于购房,李健大吹法螺,说这屋子的地理位置极好,交通方便,而且听说就要拆迁了,可惜自己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灵,急需用钱,不然不会这样贱卖的。

王军一听房屋即将拆迁,觉得有利可图,冲动之下未与妻儿商量,于7月1日与李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签订合同时给付“定金”20000元,房屋交付时给付53万元,交付时间为7月20日。后来,王军打听到该房屋未列入拆迁范围,妻子也坚决反对购房,夫妻俩闹得不可开交。于是,王军多次与李健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订金”20000元,李健虽然同意解除合同,但只退还了1000元。于是,自觉利益受损的王军一纸诉状将李健告到了法院。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而当双方在合同上约定是“定金”,如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如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收受方无返还的义务。而订金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为预付款,不能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经过法官的一番耐心讲解,王军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虽感无奈,还是与李健和解了。双方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健返还王军定金4000元。

  
  • 卫莱
  • 发表于:2012/10/24 15:12:43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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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的  要擦亮双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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