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洋口人民政府回复-周其寿烈士抚养人【烈属待遇】VS【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矛盾
|
- 阅读:2968
- 回复:12
- 发表于:2011/4/5 20:20:50
- 来自:江苏
- 楼主
- 倒序看帖
- 只看该作者
洋口人民政府回复---周其寿烈士抚养人周其和老人 【烈属待遇】VS【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矛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请大家注意《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想问大家,有听说过烈士抚养人必须比烈士大七岁的说法吗?在我们如东县就有这样的规定,但至今,我只听民政局说有这样的规定,但我上网查了很多条款,也咨询了很多律师,都没有年龄的限制,这是否隐瞒了什么?结合topic.asp?boardid=19522&topicid=2928319 周其寿烈士抚养人【周其和老人被隐藏26年,得不到待遇!】 江苏如东县洋口镇池塘头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周其和于1985年开始有抚恤待遇,在2004年之前也是有这个待遇的,有这个政策的时候,就是拖!!!】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属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 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子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第十一条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第十三条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一)因战致残;(二)因公致残;(三)因病致残。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第十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人确定。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请问洋口镇人民政府,大两岁就构不成抚养了???呵!国家没有这个政策![此贴被雅阁牡丹于2011-4-6 6:25:04编辑过]
|
|
|
|
- 成长值:56
- 发贴数:9
- 注册时间:2011/1/17
- 加好友 站内信
|
此条例于1988年实行,直至2004年实行的条款,至少存在16年的国家政策之内的抚恤金待遇,就算从2004年直至现在2011年,有7年时间的新条款,我会继续调查国家政策改编后如何处理这件事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 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成长值:56
- 发贴数:9
- 注册时间:2011/1/17
- 加好友 站内信
|
|
- 成长值:56
- 发贴数:9
- 注册时间:2011/1/17
- 加好友 站内信
|
今天我打电话问南通市民政局,要镇民政局号码,他们也知道我家的事,他们告诉我,打84162324,说是这边的人负责,我打过去了,问我是哪位,我一说是洋口池塘头村,关于周其寿的时候,他说,要我打另外个号码,84162628,说叫另外的人负责的,我还没说完,那边的领导就挂了。算了,不跟他计较,我打84162628,一开始就是正在通话。。。。。。我就一直打、一直打,奶奶的,居然后来一直都没人接,搞什么飞机啊??????很是愤怒! 什么时候真正把我的事当回事了???擦,不见棺材不掉泪了都! 哈哈!今儿去上坟了,我在坟墓外祈祷: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只要行得正,不怕鬼推磨!还好,得罪我的那个人,终于没了好下场! 小爷爷,终于有人马上要陪你了,哈哈!
|
|
|
引用:原文由 雅阁牡丹 发表于 2011-4-6 22:04:34 : 今天我打电话问南通市民政局,要镇民政局号码,他们也知道我家的事,他们告诉我,打84162324,说是这边的人负责,我打过去了,问我是哪位,我一说是洋口池塘头村,关于周其寿的时候,他说,要我打另外个号码,84162628,说叫另外的人负责的,我还没说完,那边的领导就挂了。算了,不跟他计较,我打84162628,一开始就是正在通话。。。。。。我就一直打、一直打,奶奶的,居然后来一直都没人接,搞什么飞机啊??????很是愤怒! 什么时候真正把我的事当回事了???擦,不见棺材不掉泪了都! 哈哈!今儿去上坟了,我在坟墓外祈祷: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只要行得正,不怕鬼推磨!还好,得罪我的那个人,终于没了好下场! 小爷爷,终于有人马上要陪你了,哈哈!
哈哈,你吓人啊 直接去民政局呗
|
|
- 成长值:56
- 发贴数:9
- 注册时间:2011/1/17
- 加好友 站内信
|
国家的法律,在网络里不都是公开的吗?如果不公开在外,谁知道干什么事是犯罪呢?
|
|
- 成长值:56
- 发贴数:9
- 注册时间:2011/1/17
- 加好友 站内信
|
什么时候出院啊?快点出来给我解决啊!
|
|
- 成长值:56
- 发贴数:9
- 注册时间:2011/1/17
- 加好友 站内信
|
天理难容!
|
|
- 成长值:56
- 发贴数:9
- 注册时间:2011/1/17
- 加好友 站内信
|
我们县谁被抓了?
|
|
- 成长值:56
- 发贴数:9
- 注册时间:2011/1/17
- 加好友 站内信
|
政府不作为,追究几十年,官啊推脱此事!你们吃的百姓粮,怎能对得起百姓! 政府不作为,追究几十年,官啊推脱此事!你们吃的百姓粮,怎能对得起百姓! 政府不作为,追究几十年,官啊推脱此事!你们吃的百姓粮,怎能对得起百姓! 政府不作为,追究几十年,官啊推脱此事!你们吃的百姓粮,怎能对得起百姓! 政府不作为,追究几十年,官啊推脱此事!你们吃的百姓粮,怎能对得起百姓!
|
|
帖子已过去太久远了,不再提供回复功能,请勿尝试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