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广播台
广播台右侧结束

主题: 如东醉驾拖死女工案开审醉驾老板陆华否认故意杀人

  • edeline
楼主回复
  • 阅读:2473
  • 回复:14
  • 发表于:2010/7/8 9:03:35
  • 来自:江苏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如东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6日)下午,备受关注的“417”如东东信典当行老板拖行下岗女工150余米致死案件在如东开庭审理。肇事者陆华因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5个多小时的庭审中,陆华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成为焦点。受害人家属提出了200万元的赔偿请求,但未能与肇事方达成一致。

考虑到本案的巨大社会影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此案,开庭地点放在了如东当地。昨天,法庭还特别邀请了10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将择日进行宣判。


据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4月17日晚上8点40分左右,陆华醉酒后驾驶牌照为苏F36X68的别克轿车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人民路南闸桥北尾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申秀兰发生碰撞。为逃避醉酒驾车的严厉处罚,陆华刹车制动后又重新开动汽车欲逃离现场,致使跌坐于车前的申秀兰及其所骑自行车被卷入汽车下。陆华在明显感觉到车下有阻力并伴有金属摩擦声,意识到车下可能有人的情况下,仍未停车,在将申秀兰以及自行车拖行150余米后强行将车开上桥尾隔离带,将申秀兰抛弃于路边后驾车逃离。次日凌晨,申秀兰因抢救无效死亡。

“一个活生生的人,被强行卷入车内,被强行拖行150余米。这样的场景只会出现在电影的特效镜头中,而它却活生生地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实在是无法想象。”据公诉人在庭上阐述,申秀兰被拖行的途中血迹斑斑,而且还有人体器官被磨损后掉落。其左侧面颊被完全磨掉,脑组织外露,并且有石子嵌入胸口等部位,最终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根据多人证言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定陆华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将申秀兰活活拖死,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事发后,陆华仍然知道要逃避法律追究、清楚自己回家的路线、知道找妻子为他顶包,也进一步说明了当时他意识清醒。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陆华认为自己在南闸桥上重新开动汽车时,并未看到坐在车前的申秀兰。而申秀兰被拖行时,他根本不知道车底有人,也未听到车外群众的呼喊,因此不存在故意杀人。

“2010年4月17日,你是什么时间经过南闸桥的?”

“我不知道。”

“当天在南闸桥上,你有没有碰撞到一个骑自行车的人?”

“当时我不知道。”

对于公诉人的讯问,陆华表示当晚在南闸桥发生的事情自己已不太记得。在将车停到位于国防园内的车库后,他发现自己放在车座上的包和衣服掉在了座位下,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撞了人。因为喝了酒,害怕受到严厉处罚的他便让妻子代替他去公安机关投案。

法庭上,陆华的两位辩护律师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陆华所定的故意杀人罪并不恰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陆华在案件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故意。

律师指出,前段时间,南京、杭州等国内多个城市都发生过酒后驾车连续撞人,致多人伤亡的事故。肇事人究竟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危险方法妨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很大争议,其中肇事者是否存在间接故意成为案件的焦点。为此,最高法院专门出台了量刑意见。根据辩护律师对该意见的理解,醉酒驾车发生至少2次碰撞,致人死亡的才能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1次碰撞致人死亡的,一般认定行为人存在主观过失,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案中,根据现有证据,陆华仅在南闸桥上与申秀兰发生过一次轻微碰撞,且当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陆华并不存在间接故意。与此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陆华在南闸桥上重新开动汽车时看到坐在车前的申秀兰,况且当时还他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已不能自已。

整个庭审过程中,陆华始终低着头。除依照程序,在庭审开始阶段接受了讯问外,其余时间对事件没有过多解释。

最后陈述时,陆华连用了10个“对不起”表达了自己的愧疚,并表示自己会认罪伏法、诚心悔过;如果被判极刑,他将捐献出自己的角膜,并把遗体留作医学研究。

据了解,今年47岁的陆华曾是一名军人。转业后,他曾经营过多桩生意,在如东小有名气。


昨天的法庭上,受害人申秀兰的家属提出了20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涵盖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子女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

“我们强烈要求以命抵命、严惩凶手!”申秀兰的弟弟申爱山表示,再多的金钱也换不回姐姐的生命。陆华惨无人道的行为,带给一家人无尽的悲痛。至今,他还经常在睡梦中梦见姐姐。

据了解,陆华的家属已将45万元的赔偿款打入法院制定账户,但双方并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目前,由于案件证据保全的需要,申秀兰的尸体仍然冷冻在冰库中




[此贴被edeline于2010-7-8 9:02:23编辑过] 
  
  • lovey2220
  • 发表于:2010/7/8 9:25:13
  • 来自:江苏
  1. 沙发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0)
(0)

  
  • 天气晴了
  • 发表于:2010/7/8 10:39:47
  • 来自:江苏
  1. 板凳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0)
(0)
  
  • 上户*彩
  • 发表于:2010/7/8 10:52:33
  • 来自:江苏
  1. 3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很悲惨。

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秩序,必须依法严惩。无论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应该用法律的准绳约束自己的言行,不能做害人害已害社会的事。

(0)
(0)
  
  • 我是谁的谁的谁
  • 发表于:2010/7/8 10:57:27
  • 来自:江苏
  1. 4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醉酒驾车的后果啊

(0)
(0)
  • lovey2220
  • 发表于:2010/7/8 13:57:17
  • 来自:江苏
  1. 5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爱惜生命 !
(0)
(0)

  • 糖茉茉
  • 发表于:2010/7/8 16:06:55
  • 来自:江苏
  1. 6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情  都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0)
(0)
  • 繁花似锦
  • 发表于:2010/7/9 19:38:12
  • 来自:江苏
  1. 7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0)
(0)
天道无私,常予善人。
  • lgky
  • 发表于:2010/7/12 8:36:18
  • 来自:江苏
  1. 8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这样令人发指的事,不判处死刑,估计社会影响极坏!

(0)
(0)
  • 茶叶yea
  • 发表于:2010/7/12 10:19:16
  • 来自:江苏
  1. 9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事实的真相估计只有他知道了

(0)
(0)
  • HDWKDM
  • 发表于:2010/7/12 12:58:17
  • 来自:江苏
  1. 10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0)
(0)
  • HDWKDM
  • 发表于:2010/7/12 13:00:12
  • 来自:江苏
  1. 11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0)
(0)
  • 莫默
  • 发表于:2010/7/12 23:42:46
  • 来自:江苏
  1. 12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陆华,你生命的价值在于你用自已的行动让所有人明白了一个道理,就是再有钱,也不要仓皇!在掘港没有人敢和你讨价还价吗?不管这话是不是出于你与死者争执之时的狂言,但现在人家就在和你讨价还价,你赔偿了就没事了吗?花钱就能买别人的命和你自已的命吗,所有人都在看中国法制是否还有天理呢!你来到这个人世间的任务已经结束了!



[此贴被大豫-莫默于2010-7-12 23:42:07编辑过] 
(0)
(0)
  • 凭海临风
  • 发表于:2010/7/14 9:58:04
  • 来自:江苏
  1. 14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200万!!!是多了点!
(0)
(0)
帖子已过去太久远了,不再提供回复功能,请勿尝试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