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除单位、运输单位:
为加强全县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管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凡在如东县范围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须持有县城管局核发的《如东县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须在取得县城管局批复后,方可从事运输业务,运输的车辆须为运输单位在我局备案且录入渣土智慧平台的自卸货车。
二、各建设、施工、拆除单位如需处置运输建筑垃圾,须领取《如东县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并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
三、运输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载、超速,保持车辆外部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四、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在规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地点以外倾倒建筑垃圾。
附件:2024年度如东县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许可单位名单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