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一男子与一名贵州女子
相识三天,就登记结婚
并给付了对方二十多万高额彩礼
婚后一个多月女子就回了老家
之后又提起离婚诉讼
高额彩礼还能返还吗?
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江某大龄未婚,急于娶妻。2021年10月,他在某婚介所包团组织下前往贵州参加相亲,认识了当地女子曹某,三天后双方便“闪婚”。几天后,江某独自回家。个把月后,曹某回到江苏,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天后,曹某又回了贵州老家,从此再无音讯。如今,双方已拉黑了彼此的联系方式。
庭审中,江某陈述其给付了彩礼24万元,并提供了一份收条作为佐证。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江某婚姻费用24万元。车费、住宿费、吃饭23000元,彩礼、介绍费217000元。”收条上的收款人一栏系婚介所员工签名,另有几个见证人签名,未有女方签名。而曹某称,其仅收到10万元彩礼,其余不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应予准许离婚。关于彩礼,虽原、被告已办理结婚手续且短暂共同生活过,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为短暂,且男方给付彩礼数额不菲。
考虑以上因素,法官主持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女方返还男方8万元彩礼,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原则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无特殊情况,彩礼不应返还。本案属于极特别的个例,双方认识三天即匆匆结婚,婚后相处仅十几天即分居至今,且男方支付的彩礼数额较高,又是女方提出的离婚,综合以上种种因素考虑,法官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婚介所,男方,女方,谁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