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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曝光!南通多家医美机构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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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2/15 9: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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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微发布

医疗美容行业治理典型案例

多家医美机构被处罚

案 例 一

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3月11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崇川区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多次利用美团平台、新氧医美APP、微信视频号媒介,发布违法医疗、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APP和新氧APP分别开设有“星范医疗美容”和“南通星范【江苏】”的店铺,在其微信公众号平台关联并运营名为“南通星范整形”的微信视频号,陆续上架多款套餐和发布涉及医疗、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宣传视频。


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前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时宣传内容涉及禁止作广告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相关规定。2022年10月27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内容的广告,广告发布前应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广告审查证明,未取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相关内容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比如,一些商家所谓的“进口瘦脸”医疗美容项目,其实就是通过注射“保妥适”以达到瘦脸效果。“保妥适”药品名称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属于纯化的神经毒素复合物,不得作广告。


案 例二

智美医疗美容超范围执业且手术术前未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案

2022年10月10日,崇川区卫健委收到举报,反映在南通智美美容医疗门诊部接受医疗美容手术后腹部感染造成疤痕,要求处理。卫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相关专家鉴定,认为当事人对举报人开展的腹部整形手术属于美容外科四级项目,当事人是仅可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的机构,同时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手术术前也未取得患者书面同意。


当事人超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级别,擅自开展四级医疗美容手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崇川区卫健委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相关手术术前未取得患者书面知情同意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崇川区卫健委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警示


医疗美容机构存在的超级别医疗美容行为,是医疗美容领域违法案件中较为频发的领域,卫生执法人员有效甄别,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依法给予严厉打击,能有效避免造成消费者手术不良后果等严重危害,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案 例三

艾尚美医疗美容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6月28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南通艾尚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利用患者前后治疗对比,涉嫌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内容。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多条文案,其中有以患者名义,对其鼻子、眼睛及面部术前与术后的形象对比内容,以及有表示术后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上述文案内容系当事人自行从网上下载,没有事实根据,尤其图片中的关联患者也非其顾客,其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时,广告宣传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擅自发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8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艾尚美医疗美容发布没有事实根据的患者术前与术后形象对比广告,以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是目前较为典型的医疗美容违法广告形式。这些广告往往都以强调治疗效果为目的,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医美市场正常秩序。


案 例四

美伦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无中文标签医疗器械及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贮存化妆品案

2022年8月31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美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位于翰林府11幢101室2层东侧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的玻尿酸原液、剥离器等超过其包装标示的使用期限,以及外包装标称“Surgical Skin Maker TONDAUSTM”等产品无任何中文标示。同时美伦医疗无法提供上述案涉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相关资质材料等,亦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贮存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0月28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规商品和医疗器械,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产品来源、资质合法合规;要切实加强对相关产品的储存、使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只有守好安全这个底线,医疗美容机构才能让自身更加“美好”,才能提供更加美好的服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青睐。


来源:崇川市场监管


  
  • 劳资丿平底鞋走天下
  • 发表于:2023/2/15 10: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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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多家医美机构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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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掌心温差
  • 发表于:2023/2/15 10: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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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默默的承受、
  • 发表于:2023/2/15 11: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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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迩媞壞銀
  • 发表于:2023/2/15 11: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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