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令人唏嘘的案件。被告人之一的吴某是一名实习医生,为了支撑恋爱经费,经不住高薪诱惑,用自己的银行卡协助诈骗份子转移赃款,最终被判刑......
2021年5月至7月,欧某、夏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还是应他人邀约,单独或共同寻找“跑分”人员,帮助犯罪分子实施资金转移活动。二人联系到吴某、林某等“跑分”人员,并为“跑分”人员购买车票。上述“跑分”人员按照指示到不同地区后,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等支付工具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合计112万元。
如东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夏某、吴某等七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转移资金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七位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且均认罪认罚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均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中的七名被告人尤其是被告人吴某在利益诱惑面前迷失方向,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的行为,在使受害人的损失难以挽回的同时,也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面临牢狱之灾。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正确、合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结算工具,不要为蝇头小利,迷失心智,触犯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