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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告知单

信息来源于:如东热线 发布时间:2008/1/21
一、审批依据
《合伙企业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五条至第十条。
二、审批范围
本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事项告知单适用于如东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对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批。
三、审批所需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业主提供)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业主提供)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业主提供)
4.合伙协议;(业主提供)
5.出资权属证明;(业主提供)
6.经营场所证明;(业主提供)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业主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批准文件。
注:凡单位提供的材料是指2007年5月1日以后批准的文书或颁发的证照;特殊情况需业主另提供材料的须报总服务台确认。
四、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办件类型
即办件(材料需要核实的除外)
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如需核实的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二)收费标准:310元


承办窗口:如东县行政服务中心内资企业登记窗口

承办人:王娟、俞雪莲 联系电话:84199420

监督电话:84166110
电话:18761760935 邮箱:344022031#qq.com
地址:如东县掘港镇 网站制作·广告投放:18761760935 邮编:22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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