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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分公司设立登记告知单

信息来源于:如东热线 发布时间:2008/1/21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二、审批范围
本分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告知单适用于如东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对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批。
三、审批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业主提供)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业主提供)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业主提供)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业主提供)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业主提供)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业主提供)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业主提供)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各相关窗口抄送)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注:凡单位提供的材料是指2007年5月1日以后批准的文书或颁发的证照;特殊情况需业主另提供材料的须报总服务台确认。
四、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办件类型
即办件(材料需要核实的除外)
六、办结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如需核实的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为310元。


承办窗口:如东县行政服务中心内资企业登记窗口

承办人:王娟、俞雪莲 联系电话:84199420

监督电话:84166110
电话:18761760935 邮箱:344022031#qq.com
地址:如东县掘港镇 网站制作·广告投放:18761760935 邮编:22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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